作者:樸華環保時間: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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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氣工業企業不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或者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會造成大量污染物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這些無組織排放的污染物會嚴重影響大氣質量、動植物生長和人體健康。那么涉氣(含VOCs)企業應該怎么做?面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怎么罰?
生態環境部近日對發現的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進行集中通報。此次通報中所涉及的企業,有的拒不整改增設相關治污設備,廢棄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有的治污設備“設而不用”形同虛設,在廢物處理環節“偷工減料”污染大氣環境。
督察圍繞鋼鐵、焦化、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緊盯排污許可、治污設施、達標排放、自動監測等關鍵環節。通過持續跟蹤前期發現問題整改進展,組織開展整改“回頭看”核查,推動地方逐條逐項整改到位,切實做好監督幫扶“后半篇文章”。
工業企業怎么做:
“十四五”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安排部署中強調,VOCs將成為空氣質量改善指標之一。但目前我國VOCs治理工作仍為大氣環境管理短板,存在VOCs排放量變化態勢不明晰、綜合治理成效不明顯等問題。無論是督察還是行動,涉氣企業都成為重點關注對象,面對層層壓力,企業又該如何做呢?
【01-建設環境保護設施】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02-規范設置排放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03-生產和服務活動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有機廢氣催化燃燒設備
【04-精細化管理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05-禁止逃避監管方式排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